饭店门前积水湿滑 顾客摔伤谁赔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情介绍】

张大爷是某单位退休职工。前不久,他和好友到某饭店聚餐,不巧当天下起大雨,饭店门前积水,但店方没有采取任何防滑措施,也未摆设“小心地滑”提示牌。张大爷从饭店门前经过时不慎滑倒,造成髋骨骨折,做手术换了胯骨轴,产生医疗费用12万元。事后,张大爷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张大爷向律师咨询,在饭店门口因积水摔倒受伤,他应该找谁索要赔偿?另外,他退休前单位为他缴纳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那么,他能否要求保险机构报销因此次意外伤害产生的损失呢?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饭店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必须承担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如果因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造成顾客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饭店因未及时清理门前积水,也没有采取防滑措施,导致张大爷摔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张大爷的损失。

那么,饭店应当赔偿张大爷哪些损失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据此,张大爷可以要求饭店赔偿他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

另外,张大爷退休前参加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那么,他这次意外受伤,可以依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规定》,到保险机构理赔。《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给付。”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由第三人承担部分责任的,应由参保人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附加险资金按规定给付……”据此,张大爷可以在饭店进行赔付之后,找保险公司报销剩余的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羽 实习律师刘书铭 来源:天津工人报)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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